实名反映沈阳市某局退役军人安置相关问题
本人依法实名反映以下问题:
反映人:敬平,男,59岁
身份证号:2101121967********
联系电话:138****1206
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6甲-9号

本人1983年10月入伍,1998年4月转业,服役15年,期间从事国防科研相关工作。现依法实名反映沈阳市某局(原沈阳市建工局)及相关单位,在我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本人合法权益28年未能得到保障,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转业安置长期未落实,档案问题多年未解
1998年本人转业,按照当时国家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由沈阳市安置主管部门统一分配至原沈阳市建工局工作。该局以"未收到个人档案"为由,未为我办理入职手续,导致我自此长期处于无工作、无社保、无稳定收入的状态。
直至2018年,我在浑南区民政局找到本人的个人档案。档案材料显示,当年我的分配手续完整、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此后6年多时间里,我数十次向相关部门申请落实安置待遇,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二、多部门已作出明确结论,安置事项未按要求落实
2023年8月,浑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调查核实,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认定我当年已完成分配手续,未上岗并非本人原因造成,同时指出此前相关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政策,无法保障本人基本权益。
2024年2月,沈阳市信访局牵头组织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多部门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结合本人档案及全部调查证据,会议确认沈阳市某局未履行安置主体责任,要求其按照国家政策为我落实全部安置待遇。
2024年3月2日,在多部门联合协调会上,沈阳市某局相关负责人当场表示将执行会议决议,妥善解决我的安置问题。但会后相关工作未按承诺推进,安置事项陷入停滞。
三、相关处理文书存在矛盾,信访程序未充分保障权益





在后续处理过程中,沈阳市某局于2025年1月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意见书,以及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复查意见书。我认为上述文书可能存在合法性和客观性问题。
2025年2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据上述文书作出复核意见,按程序终结了我的信访事项。我认为该复核意见可能未充分核实我提交的全部证据,也未采纳多部门联席会议的结论。
此后我依法向国家信访局、国家某部反映情况,希望推动问题得到公正处理,但至今未收到明确答复。
四、相关行政及司法程序中存在的疑问

2025年3月18日,沈阳市某局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我于2018年2月13日到国家某部上访。经我核实,国家某部正式成立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与报案材料中记载的时间不一致。
浑南区公安分局依据上述报案材料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认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执法程序可能存在问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均维持了原决定。我已穷尽全部法定救济途径,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本人诉求
本人以上陈述均有档案材料、信访意见书、相关处理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记录等证据佐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诉求:
1. 恳请督促沈阳市某局落实2024年2月多部门联席会议决议,按照国家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为我落实全部安置待遇,补缴199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发相应的工资及待遇差额。
2. 恳请对沈阳市某局在安置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工作推进迟缓、责任落实不到位、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核查,如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3. 恳请对沈阳市某局出具的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复查意见书,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重新进行核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4. 恳请对我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依法进行审查,维护司法公正。
5. 恳请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人郑重承诺: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无任何捏造、歪曲事实之处,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人愿意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全部证据材料。
恳请各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名服役15年退役军人的合法诉求,依法公正处理此事,让为国家奉献青春的老兵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敬平
2026年4月11日









